当前位置: 首页 >> 档案法规 >> 学校制度 >> 正文

榆林学院档案鉴定、销毁制度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20-11-10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榆林学院档案鉴定、销毁制度

为了加强档案管理,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档案鉴定、销毁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,档案馆及归档部门负责人与负责该门类档案的档案员组成鉴定小组,按照先个人初鉴、再集体审查的程序,对需要变更密级、销毁、延长保管、向社会开放的档案进行鉴定,具体工作由档案馆组织。

二、对正在整理归档的材料,要用全面的、历史的、发展的观点鉴定材料的价值,准确把握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,有异议的由鉴定小组裁定。根据国家规定,保管期限的时限为:永久、定期30年、定期10年。

三、根据科研档案的科学价值,以及经济建设、科技发展、社会进步的作用,对科研档案要进行整体鉴定。

四、对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。由鉴定小组提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意见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,作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。

五、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,由鉴定小组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,作出是否销毁或延长保管的决定。

六、对已到开放期限的档案,由鉴定小组提出是否向社会开放的意见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,作出是否向社会开放的决定。

七、销毁档案须填写清单、注明鉴定时间和参加鉴定的人员,并送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销毁地点进行销毁。销毁时由3人执行,销毁后在清单上签字,并注明销毁日期。

八、本规定由档案馆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